企业2017年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但是2017年没有支付(发放),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发放),是否准予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扣除?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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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2017年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是2017年没有支付(发放),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发放),是否准予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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