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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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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们租入一处房产办公用,现在涉及此房产的水电费由我们承担,但发票上开的是出租方的名字,这个应该怎么处理?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8-03-01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但地方上有特殊规定,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共用水电的,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合上述情况,应该实质重于形式的的原则只要是真实实际发生的和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附相关证明附件应给准予税前扣除。


你单位可以将租赁协议,水电发票原件复印件,水电费收据等证明材料,作为附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以在税前扣除。

如果你方非要取得合规发票,你们可以和出租房协商将水电费适当加价,让出租方作转售水电处理,发票就可以开具你单位的名称合法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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