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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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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抵扣后开票方误操作将该发票作废,已认证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退回开票方?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8-03-09     浏览次数: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的作废条件作废发票,销售方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未按规定作废发票处理,不应要求购买方退回已作废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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