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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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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实际发生的费用并且已进行会计处理,发票是2018年开具的可以吗?还用调增所得额吗?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8-04-17     浏览次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规定,如果企业2017年实际发生的费用并且已进行会计处理,在汇算清缴时已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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