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常见答疑> 正文
常见答疑
常见答疑
常见答疑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转出时,要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变动情况吗?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20-12-03     浏览次数: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因此在政策到期前,纳税人应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该例中,如果纳税人2019年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0年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应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上一篇:金融机构对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下一篇:增资扩股后再进行股权转让怎么交税等财税实务问答9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