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非统配煤矿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4-15     浏览次数: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区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请示》(内地税发[1999]6号)收悉。关于你局为配合治理整顿小煤矿,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同意,拟调整你区非统配煤矿资源税税额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区自1999年6月1日起,将区内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在每吨原煤纳税额不超过1.5元的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额度由你局根据各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及负担能力确定,并报总局备案。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