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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04-03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科研所、中国税务学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4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是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规范性文件。各单位要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按规定时限报送有关情况和报表。
  二、各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主要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三、各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时,如要求新增基本支出,应优先动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不足时再提出申请增加预算。
  四、各预算单位项目专项结余资金,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需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应编入“一上”预算,经上级批复后使用。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结余资金的清理和分析,有效解决目前预算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问题。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根据结余资金清理情况,统筹安排预算,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税务总局将根据各省上报的结余资金情况和其它收入情况批复综合预算。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反映。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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