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西南财税咨询网
登录
注册
本站搜索
热门搜索:
小微企业
营增改
出口退税
税务登记
首页
财税法规
地方法规
投资理财
税收优惠
财税新闻
培训考试
电子期刊
特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财税法规
中央财税法规库
会计法规库
证券法规库
金融法规库
审计法规库
基本法规库
国外税务法规库(英文)
其他经济法规库
中国关税法规库
国际税收协定库
中国财务会计法规库
中央财政法规库
中央税务法规库
财税法规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10-13 浏览次数: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3]
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
值税。
(3)
用户ID
文章ID
文章标题
购买价格
购买时间
微信支付订单号
支付id
支付状态
未付
已付
订单号
支付时间
验证码
看不清楚?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