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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4-03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
年度的外国企业,其2007-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
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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