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
年度的外国企业,其2007-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
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