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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6-12-18     浏览次数: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市县级地税机关要加强领导,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征管、法规、计统、信息中心、稽查、人教、办公室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工作规划,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及工作目标,全面协调各项工作,为《办法》的落实提供组织保障。领导小组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二、认真做好税法宣传和内部培训
  各地应于2006年12月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宣传材料,在当地的主要报刊、电视台、电台进行刊播,详细宣传申报主体、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时间、申报地点、法律责任等。将申报方式、申报表填列等事项印制宣传手册,置于办税场所,便于纳税人领取,并向社会发放。2007年3月15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益广告、纳税温馨提示,提醒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结合重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向特定人群告知自行申报的截止日期。在系统内部采取多种形式学习税法,掌握申报要领,尤其要强化对已经开通了12366服务热线的地区和纳税申报窗口的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能热情、快速、准确地回答纳税人的提问,解决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做好纳税人的申报受理和统计上报工作适用于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考虑到时间紧、用量不均衡、各地开机成本较高等因素,已由省局统一印制并分发各地,各地应尽快将申报表下发。主管地税机关应于2006年12月30日前将纳税申报表摆放于办税服务厅等公共场所,以便纳税人取用。有条件的市州应于2006年12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纳税申报表》下载的网址、下载方法等。在纳税申报期,主管地税机关应开设专门窗口,接受纳税人申报,办理税款的补退手续,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对纳税人申报的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妥善保存,分类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主管地税机关应于当月17日和次月2日(节假日顺延)用Excel方式填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汇总表》,各市州局应于当月18日和次月3日将半月征收情况汇总上报省局。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以身份证件号码为标识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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