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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切实采取各种方式,包括通过报刊、对外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及时发布总局通告,尽可能使所有纳税人了解通告内容及精神,同时要根据顺延的申报期限,合理安排工作人员,保证纳税人能够及时办理涉税事宜。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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