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4日 川国税发[2003]157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2003]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 并遵照执行。 一、评定范围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 类纳税人。个体工商业户是否同步纳入评定范围由各市、州税务机关自行决定。 二、评定内容与标准 1、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统一制定纳税信用等级企业评定参考标准(试行)(见 附件)。各市、州税务机关决定开展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可参照制 定其评定标准。 2、评定具体指标所属期限为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之日起向前推算两 个纳税年度。 3、企业A级纳税人名单由市、州税务机关严把终审关口和控制评定户数,并予 以公告及发证。企业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作,各市、州国 税局、地税局分别向省局领取,使用该证书时,经市、州国税局、地税局双方盖章生 效。对A级以下纳税人是否制发等级证书,由各市、州税务机关自行决定。 4、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或正常连续生产经营不满两年的纳税人, 不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视为B级纳税人管理。 三、评定职责 1、对以国税收入为主的纳税人,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初步评定后送同级地方税务 局签具意见进行评定;对以地税收入为主的纳税人,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初步评定后送 同级国家税务局签具意见进行评定;对只由地税征管的纳税人,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单 独评定。 2、省级税务局主要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3、市(州)一级或者县(市、区)一级的国、地税局共同评定其辖区内纳税人 的纳税信用等级,每年第二至第三季度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期。各级税务局应当明确 内部征收、管理、稽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要求,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所使用 的信息真实和准确。 四、评定程序 1、各地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确定纳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范围和纳税人名 单。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确定的具体范围和纳税人名单,按其 职责分工,整理、提供每个纳税入的涉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详细资料,传递给同级 征管部门。征管部门综合分析评定内容所涉及的指标,提出初步的评定意见,报本局 评定委员会,提出本单位的评定意见。 2、国、地税局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评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联席会议上以 负责初评税务局的意见为主。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达 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核 定。 3、对初步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纳税人和 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由市、州税务机关确 定为A级纳税人,并向社会公告。各市、州将所评定的A级纳税人的名单分别报送省 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 4、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结束后,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逐户送达评定通知书。 5、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调整的,应作出《纳税人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并收缴 以前的信用等级证书,重新换发新等级证书,并可向社会公告。对取消A级纳税人的 名单报送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五、组织领导 各级国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成立以局领导挂帅,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纳税信 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征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同时要明确成员单位的有关职责, 相互支持配合,并积极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努力提高评定 的质量和效率,确保相关指标及信息的共享,共同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研究确定和细化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程序、标准, 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可先试点,后推广,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执行中有何建议和 意见,请分别及时上报省国税局(征管处)、省地税局(征管处)。 附件:纳税信用等级企业评定参考标准(试行) (略)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