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2-27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销售林木和提供林木管护行为如何征收流转税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
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
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补充及更正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