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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2-25     浏览次数: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税率
    备注
27101120
石脑油
0.2元/升
1千克=1.385升
271011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0.2元/升
1千克=1.282升
27101991
润滑油
0.2元/升
1千克=1.126升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0.1元/升
1千克=1.015升
ex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
0.1元/升
蜡油:3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小
于20%,5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大
于80%
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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