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1-20     浏览次数:

     2004年12月20日 川地税发[2004]12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及《欠税

公告办法(试行)》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欠税管理的重要性。纳税人欠税的实质是占用国家

税款。试行欠税公告制度,对于加大清欠力度,保证税款及时入库,推动依法诚信纳

税,改善税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推行欠税公告制度,

切实加强欠税管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

  二、组织学习,加强宣传

  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全体地税干部认真学习《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和相关规

定,吃透精神实质,把握好政策界限。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

媒体和办税服务场所,召开纳税人会议等,向社会和纳税人广泛宣传加强欠税管理的

重要性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及相关政策规定,增强其配合地税机关清缴欠税和

依法纳税的积极性。

  三、明确职责,认真实施

  各级征管部门负责欠税公告的综合协调、法规部门负责有关欠税政策的执行把关,

计统(财)部门负责欠税的核算统计,基层征管单位负责欠税的确认、审核、催缴。

省、市、县三级税务局为欠税的公告机关。

  各地要根据《办法》的要求,逐户核对纳税人累计欠税(指同一纳税人的各税合

计数)情况,保证欠税统计清单与纳税人分户台帐数据、电子数据与纸质资料数据的

一致,认真做好公告前的确认工作,积极稳妥推行欠税公告。

  四、及时上报,规范行为

  各级公告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及时公告当期应公告的纳税人欠税情况,即企

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度公告一次;个体工

  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需省局公告的,由基层地税机关审核

确认后,及时逐级上报。

  各级地税分局、地税所上报公告机关的时间由各市州局确定。各级稽查局对已下

达处理决定书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而形成的欠税,应按时将欠税情况分

户上报同级地税机关,由公告机关按规定进行公告。

  五、加强调研,严格管理

  欠税公告后,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后续管理,依法催缴,加收滞纳金,必要时使

用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坚决维护国家税收的权威性。

  各地在试行欠税公告的同时,应加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地税机关

报告。

 

附件: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中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纪律检查组转发《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监察局关于元旦春节期间遵守廉政纪律的紧急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