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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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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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走出去”开发战略,根据现有税收政策,结合当前工作的实际要求,税务总局制定了《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件:1.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1.doc
2.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2.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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