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1-22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一些地方询问关于2008年2月因春节休假申报纳税期限如何顺延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春节休假的安排,在2月1日-10日申报纳税期限内有6日、7日、8日、9日、10日连续5个休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5天,即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春节休假的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特此通告。
 
失效日期:

上一篇: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