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12-24     浏览次数: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有

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会金

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会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

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

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

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二、税率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三、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

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

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四、纳税环节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

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

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

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六、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

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七、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

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

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

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

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

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

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

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

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

一律定为6%。

    八、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九、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本通知范围内的

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十、对改变征税环节后,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以前年度库存的金银首饰,按调整后

的税率照章征收消费税。

    十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二、本通知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上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