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8日 川地税函[2004]40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凡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期限按期申报,免征税额由企 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 明。 二、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 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 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注明其具体起始日期,以备税务机关查验。除上 述报送资料外,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还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对上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进行调查核实。对按 规定要求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和批准文件的纳税人,在城镇土地使 用税申报期间,允许扣除搬迁企业原场地不使用的土地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 的土地后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发现虚假情况,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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