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9日 川地税函[2004]32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 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确定 (二)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上年应纳所得税额在500万元(不含500万 元)以上的,实行按月预缴;上年应纳所得税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实行按季预缴。 (二)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律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有特殊情况,各市、州地税局可根据当地税源情况适当调整预缴期限,并及时 报省局备案。 二、减免税的审批 (一)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审批权限的,减免额度在100万元(不含100 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减免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州地税局(省 局直属征收分局)审批或确定。 (二)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批按原规定执行,不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 标准。 三、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 企业进行拨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抵免新增企业所得税的审核,按照《四川省地方 税务局关于技木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川地税函[2000]258号)执行。 四、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做好对取消审批事项的台帐(表 式由各地自定)管理,以利征管及统计上报工作。 五、各单位应根据省局要求,每季终了按照《地方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统计表》 (表式在省局FTP上)格式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六、执行时间 2003年度的审批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以后年度有关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按 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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