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中国光大银行提高税前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4-12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光大银行尽快消化接收原中国投资银行后的不良资产,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光大银行1999年度呆账准备金暂按年末贷款余额的2%提取,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5月17日以川国税函[2000]163号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失效日期: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