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内蒙古、江苏、湖北、广西、贵州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695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2006年度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
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