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7日 国税函[2005]189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中税务机关及代码有关问题的请示》(藏国税发 [2005]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务发票时,打印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采用“XX国家税务局”及“2”开头的代码,代开发票专用章采用“XX国家税务 局”及“1”开头的代码。全国其他地区国家税务机关采集按上述方法开具有货物运 输业务发票信息时,应按有关规定准予抵扣增值税。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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