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文化厅(局)、体委:
为维护国家权益,现对于外国或港、澳、台演员、运动员以个人或团体名义,来
我国、来大陆从事文艺演出和体育表演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外国或港、澳、台演员、运动员来华、来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活动,符合
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免税条件的,应由主办单
位提供我国同对方国家政府间文化、体育交流协定或计划(含由中国各单项体育协会
对外签定的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性体育比赛或体育表演的协定或计划),并附报按照上
述协定或计划签署的演出或表演合同,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按税收协定有
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
二、外国或港、澳、台演员、运动员来华、来大陆从事演出或表演,对其取得的
收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暂行
条例》及我国政府同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征税。
三、任何单位对外签订的演出或表演合同中,不得列入包税条文。凡违反税法或
税收协定的规定,在合同中擅自列入的包税条款,一律无效。
四、为保证税法和税收协定的执行,各有关单位在对外签订演出或表演合同前,
应主动同当地税务机关联系,了解我国税法及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对外国或港、澳、
台演员、运动员按照合同进行演出或者表演取得的收入,主办单位或接待单位应在演
出或表演结束后,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应纳税款。对于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应纳
税款的单位,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文化厅
(局)、体委:为维护国家权益,现对于外国或港、澳、台演员、运动员以个人或团体名义,来
我国、来大陆从事文艺演出和体育表演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外国或港、澳、台演员、运动员来华、来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活动,符合
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免税条件的,应由主办单
位提供我国同对方国家政府间文化、体育交流协定或计划(含由中国各单项体育协会
对外签定的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性体育比赛或体育表演的协定或计划),并附报按照上
述协定或计划签署的演出或表演合同,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按税收协定有
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
二、外国或港、澳、台演员、运动员来华、来大陆从事演出或表演,对其取得的
收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暂行
条例》及我国政府同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征税。
三、任何单位对外签订的演出或表演合同中,不得列入包税条文。凡违反税法或
税收协定的规定,在合同中擅自列入的包税条款,一律无效。
四、为保证税法和税收协定的执行,各有关单位在对外签订演出或表演合同前,
应主动同当地税务机关联系,了解我国税法及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对外国或港、澳、
台演员、运动员按照合同进行演出或者表演取得的收入,主办单位或接待单位应在演
出或表演结束后,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应纳税款。对于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应纳
税款的单位,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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