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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03-20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 产品名称
38051000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38059090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
28332920 铬的硫酸盐
28413000 重铬酸纳
28415000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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