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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3-15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规范增值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实行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认定制度。1993年1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明电[1993]

052号明传电报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

请继续遵照执行。

 

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附件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请认定表》(略)

附件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章印模(略)

 

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

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

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二)个人;

    (三)非企业性单位;

    (四)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三、年应锐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

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

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

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

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四、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

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

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

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

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

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七、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

资料:

    (二)营业执照;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银行帐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上款第四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八、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

企业留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表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九、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印色统一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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