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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10-20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现行的税收会计、票证档案保管期限是1984年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关于制

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84)第85号规定的。近年来,由于纳

税户数的迅猛增长,税收会计和票证档案资料大量增加。各地普遍反映,按原规定的

保管期限,存档库房日渐紧张,管理日趋繁重,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保管期限。

为此,我们制定了新的税收会计和票证保管期限,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税收会

计和票档案管理的其他事项,仍按财预字(84)第85号文件执行。

 

附件:税收会计、票证档案保管期限表

 

      种  类       保管     备   注

                 期限

一、凭证类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       十年 指《税收会计核算办法》规定

                    的各种原始凭证。

()不作为会计原始凭证

的税收票证

1、出口产品完税分割单      十年

                    指税票调换证、印花税票销售

2、其他税收票证         二年 凭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

                    税零税率项目凭证等。

()税收会计记帐凭证       十年

二、帐簿类

()会计帐簿

1、总帐、明细帐         七年

2、日记帐            十年 指现金、存款日记帐

3、辅助帐            五年

()票证帐簿

1、票款结报手册         七年

2、票证分类出纳帐        七年

三、报表类

()会计报表

1、电旬报            一年

2、电月报            一年

3、会计月报、季报        七年

4、会计年报、决算表       十年

()票证报表           五年

四、其他类

                    指会计人员、票证管理人员离

()会计、票证移交清册      十年 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的会计和

                    票证交接清册。

()档案保管清册         十年

()档案销毁清册         十年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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