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08-06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和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安美亚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