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你部交财函[1994]228号《关于请求免征船舶检验局所得税的函》收悉。考虑到原国家税务局函发[1992]93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中国船检局所得税的函》中规定,“八五”期间,对中国船检局及其所属分局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继续执行。免税期满后,如无另行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艾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