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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7-05     浏览次数:


各市、州地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省稽查局:
  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征管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数据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是税收征管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事物,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降低税收风险,对税源进行动态监控的需要;是改善税收服务,营造良好税收环境,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增强税务稽查针对性,降低税收成本的需要。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对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认识,认真学习《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各部门的工作协作
  纳税评估工作不仅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更是地税机关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地税机关内部各部门通力协作才能完成。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综合性管理制度的制定、贯彻和落实,对相关业务评估工作进行组织、联系和协调,规范纳税评估程序,建立纳税评估工作机制;计统部门负责对税收收入情况、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区域性关系、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为基层税务局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税政部门负责具体税种的评估方法制定,建立相应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流转税评估方法按照总局的规定试行;信息中心负责完善电子税源档案及税收综合分析系统的技术支持;基层地税机关的综合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并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直接参与对重点税源企业或重点行业的专项评估;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纳税评估工作计划开展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对本辖区的税源实施动态分析监测;各级稽查部门则通过稽查案件来验证评估的准确性,并向管理部门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实行查管互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通过税收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处理纳税评估的违纪违规问题。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以纳税评估为重心来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强化对基层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
  三、制定工作程序。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效率
  根据我省征管实际,纳税评估的程序应包括选定纳税评估的对象、收集数据、评估分析、约谈核实和评定处理等5个环节。《办法》中对纳税评估的对象选定、评估的主要数据来源、评估的方法、评估的内容、评估结果的处理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研究《办法》中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实际,调整选择相关指标,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评估指标体系。
  四、加强培训,确保纳税评估工作质量
  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及地税干部运用数学的方法,对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进行测算。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开展有针对性的纳税评估技能培训,以确保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
  五、加强领导,分步实施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领导,要成立纳税评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工作;要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密切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协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实施的纳税评估预警值以及纳税评估数据体系。2005年,各地要在认真学习《办法》的基础上,按照《办法》确定的指标体系、评估方法和税种,选择1至2个基层地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的试点工作,研究探索纳税评估在征管日常工作中的运用,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培养和锻炼纳税评估工作队伍。试点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局征管处报告。年度终了后,各地应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情况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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