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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地应按总局通知要求对当年同级企业技术中心主管部门抄送推荐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中列名企业的情况进行核实;对已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并于每年7月5日前将核实情况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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