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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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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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第13号令)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年度发生需经审批的财产损失,数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局审批;2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局审批或确定。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得实行层层审批,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申请,纳税人在向有权审批机关申请的同时应报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备案。 纳税人应税或免税改组造成资产损失需税前扣除的,凡跨市、州的报省级地税机关审批;跨县、区的报市级地税机关审批。 二、对纳税人2004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除已上报省局的外,各级地税机关不再受理,纳税人也不得自行税前扣除;因地税机关原因未能及时批复的,一律按本文规定的权限及要求办理。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审批权限下放后续管理的要求,对纳税人经过审批及自行申报扣除的损失,建立明细管理台帐;汇算清缴结束后,市、州局应于次年5月25日前将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批及对所得税的影响情况报送省局。 四、从2005年9月1日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函发[1998]310号)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省新华书店系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发[1998]376号)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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