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2日 国税函[2005]85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担保企业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 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坏帐准备 年末余额不超过其提供无抵押物、无质押物的担保的银行实际放款年末余额的3%为 限,逐年计提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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