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日 国税函[2005]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下发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总 局要求,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从近期 查处的虚开发票案件看,信息采集质量不高,审核检查不到位,协查运转不顺畅等问 题仍然存在。利用虚假货物运输发票骗抵税款问题时有发生。为此,各地必须进一步 提高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采集质量,不断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现将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税征收机关必须对所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依法征税,并认真核对纳税 人填报的清单,同时要将征税以后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数据形成的清单完整、准 确上传。国税征收机关必须对纳税人填报的清单进行认真核对,并将清单信息完整、 准确上传。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将采集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联、 存根联数据上报总局,以确保总局及时进行稽核比对。对未按时上传数据、影响全国 稽核比对的地区,总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今年以来比对异常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各地税务机关要集中时间、集中力 量进行审核检查,不仅要查票面信息与采集的清单电子信息,还要查有关的账务处理、 资金往来情况,确保每票必查,查深查细,查出结果。 三、比对异常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先由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检查,经审核 检查后,仍不能查清原因的,及时向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传递信息,发函核查。具体 的信息传递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执行。 地税机关在收到国税机关转来的需要审核检查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后,对属于本税 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及时进行审核检查,并将审核检查结果反馈国税机关;对不属 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及时转交其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审核检 查,并将审核检查结果反馈国税机关;对无法确定主管地税机关的,应及时退回委托 审核检查的国税机关。 四、对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不认真核对纳税人填报的清单并及时准确上传、不进 行审核检查、不按审核检查结果进行相应处理、不按规定传递、反馈有关信息的,以 及地税机关不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依法征税的(如不按规定税率征收、漏征税款等), 按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各省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 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 规定的上报时限和上报路径,及时向总局上报审核检查结果。 六、2005年1-6月总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缺联票数据存在问题,总局 将重新下发这部分缺联票数据,请各地到130.9.1.101服务器的目录下 (“/data/download/补2005年1月-6月货运缺联票/”)获 取新的缺联发票数据。各地下载数据后,要与前期总局下发的缺联票数据进行核对, 对未进行审核检查的缺联票要抓紧组织审核检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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