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4日 国税函[2005]77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免缴受让吉林化纤法人股股权证券交易印花税 的请示》(信总报[2005]132号)。现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吉林化 纤法人股股权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经审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持有的吉林化纤 5100000股法人股股权的行为,已经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4)长法执字第386-5号裁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4号)规定的免 税范围,同意对该项股权的受让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 税。出让方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应依法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3)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金花股份股权过户印花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