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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函[2005]378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局已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3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转发各地,请各地于2005年l0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上报省局。 二、各地应于2006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车船使用税税源统计数据和分析比对情况按总局《车船使用税税源汇总表》的要求上报省局。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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