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3日 国税办发[200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112号),提高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税法宣传咨询水平,根据 总局领导的指示,现就各地税务机关利用互联网站加强税法宣传咨询的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加强税法宣传。为进一步增强全民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保证国家税 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得以全面贯彻落实,各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在及时发布有关税收政 策和管理性文件的同时,要结合当地税收工作实际和纳税人的需求,加强对新出台税 收政策和管理性文件的解读,对纳税人关心的税收热点问题进行宣传引导,进一步普 及纳税知识,做到生动活泼,形式多样,通俗易懂。 二、做好纳税咨询辅导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在网站上 开设意见箱、在线咨询、纳税咨询、答疑解惑等纳税咨询辅导性栏目;建立健全答复 咨询和进行纳税辅导的机制;组织人员及时答复纳税人的咨询,对留有通信方式的来 信和留言,均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回复。 三、实现税务网站互联互通,方便纳税人查询。税务机关互联网站之间要加强协 调配合,实现互联互通,做到信息共享。各地税务机关应在本单位互联网站首页显著 位置标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便于纳税人访问总局网站,了解掌握总局网站发布的有 关信息。对总局网站发布的信息除比较重要的,一般可不必全文下载转发,可发布标 题或摘要并链接到总局网站。 四、做好舆论引导。各地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发布有关税制改革、税收热点、社会 敏感问题的信息,要以总局网站的有关内容为准。转载其他媒体涉及税收问题的新闻 要慎重,特别是转载敏感性信息,要先向总局办公厅咨询核实,不要以讹传讹。 五、规范网站栏目建设。各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要围绕税收工作和纳税人的需要 进行栏目建设。不要开设与税收工作无关的栏目;已有的娱乐性栏目应关闭;开设论 坛、聊天室等栏目,要按程序报批、备案,并实时进行监控。 今年第四季度,总局将对省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进行检查评估,并通报结果。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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