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9日 国税发[2005]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含金成份产品出口税收政策,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 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实行出口免税政策的含金成份产品 的海关商品代码为:28431000、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9000、3824909030、3824909090、71110000、 71123090、71129110、71129120、71129210、 71129220、71129920、71129990、71131911、 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1、 7113199910、7113199990、7114190010、 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 71151000、7115901020、7115901090、71159090 等。 二、出口企业出口上述含金产品后,须持出口退(免)税所规定的凭证按月向主 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填报《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二联, 第一联留存企业,第二联交由退税部门)。 三、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报送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及规 定凭证进行审核,同时通过审核系统审核相关电子信息。退税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 《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见附件二,一式四联,第一联留存退税部门,第二联交 由征税部门,第三联交由出口企业向征税部门申报免税,第四联交由出口企业留存), 并将第二联交由征税部门审核办理免税。 四、出口企业持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三联)向征税部 门申报免税,征税部门将出口企业的免税申报同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 证明》(第二联)碰对审核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出口企业须将免税出口货物相应 的进项税额转入企业成本科目。 五、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的出口含金产品,企业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 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有关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强化责任,建立与完善征税与退税 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要注意含金产品出口动态,凡发现企业出口的 含金产品不属于上述海关商品代码,或上述商品代码有不含黄金、铂金成份产品,以 及执行免税政策发现的其他问题等,要及时报告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 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2]142号)第三条有关黄金首饰退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明确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59号)从 2005年5月1日起同时废止。对出口企业在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上述产 品,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 退(免)税,对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予退(免)税。 附件一: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 企业海关代码: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元 序 出口 出口 出口 代理 核销 出口 出口 出口 出口销售 备 号 发票 报关 日期 证明 单号 商品 商品 商品 额 注 号 单号 号 代码 名称 数量 美元 人民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总 计 出口企业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 关审核意见 办税员: 经办人: 负责人: 负责人: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联,由出口企业填报,第一联留存出口企业,第二联由出口企业 向税务机关申报。 附件二: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 国家税务局, 公司(海关代 码为 ,纳税人登记号为 ),出口下列含金产品,经审核同 意免征其出口环节增值税,并转出相应进项税额。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元 序号 出口发 出口报 出口日 代理证 核销单 出口商品 出口商品 出口商品 出口销售额 备注 票号 关单号 期 明号 号 代码 名称 数量 美元 人民 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总计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 核意见 初审人员: 复核人员: 负责人: 负责人: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联,由退税部门填写,第一联留存退税部门,第二联交由征税部 门,第三联交由出口企业向征税部门申报,第四联交由出口企业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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