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8日 国税函[2005]748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红河”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云国税发[2005]18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红河卷烟厂生产的“红河”牌7个规格卷烟重新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具体牌号、规格及消费税计税价格表(不含增值税)(略)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