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3日 国税函[2005]7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 [2005]162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4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以第13号令联合发布了新的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优势产业目录),自2004年9 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原外经贸部2000年发布的 老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对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及其它税收优惠 政策中涉及新、老“优势产业目录”的衔接问题,应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 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63号) 中规定的“新企业适用新目录、老企业适用老目录”的原则和具体办法执行。对 2004年9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属于老的《优势产业目录》范围, 但属于新的《优势产业目录》范围的,也应按原规定的原则执行,不得按新的目录享 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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