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欧洲航线下线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6-11     浏览次数:

     2005年6月11日 国税函[2005]596号

 

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税前扣除欧洲航线下线费用问题的

请示》(京国税发[2004]18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通过改组将欧干线业务剥离给中国对外贸易运输

(集团)总公司,经营欧干线业务所有纳税事项应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

总公司承担。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终止经营欧洲航线业务并对其进行下

线处理,类似于工业企业淘汰生产线,属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范畴。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45号)规定,对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停止经营欧干线

下线费用包括箱租金(即使停止航线业务,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仍要履行义务

继续支付的费用)、修箱费、堆存费、空箱回运费、舱位费等以及因下线产生的相关

费用,准予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

失效日期:2002-2-2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太科检验有限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