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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5-18     浏览次数:

     2005年5月18日 国税发[200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

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

的重要来源,房地产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日益重要。但是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

征管的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漏洞。为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水平,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现行管理体

制下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的同时,通过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

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即实施一体化管理。现

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

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

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

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分别征收营业税及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虽然各税种的纳税

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是税收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大致相同。各级

税务机关和征收契税的财政机关(以下统称征收机关),要加强申报管理,积极争取

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充分掌握各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要加强征

收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准确、快捷地传递信息,逐步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各税种

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同时要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

税人。 

  二、以契税征管为把手,全面掌控税源信息。契税征收机关要会同房地产管理部

门,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把住房地产税收税源控管的关键环节,全面

掌握、及时传递有关信息。

  (一)规范契税申报管理。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要填报总局统一制定的契税

纳税申报表(另文下发),并附送购房发票、房地产转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等。征收机关要对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件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

后,办理征缴手续,开具统一的契税完税证明。

  (二)契税征收机关要及时整理、归集房地产交易的有关信息。包括:转让方、

中介方和承受方的名称、识别号码,房地产的转让价格、转让时间、面积、位置等信

息。

  (三)要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征收契税的税务部门或岗位要

将土地使用权承受方及其承受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信息,及时传递给管理房地产开发环

节有关税收的税务部门或岗位;要将房地产转让方及其房地产交易信息,及时传递给

管理房地产转让环节有关税收的税务部门或岗位;要将房地产承受方及其承受房地产

的有关交易信息,及时传递给管理房地产保有环节有关税收的税务部门或岗位。征收

契税的财政部门要将获取的房地产交易信息集中传递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再分解传

递给有关税种的主管部门或岗位。同时,各税种主管税务机关或部门也要将实施有关

税收管理过程中获取的房地产权属转移信息,及时传递给契税征收机关。

  (四)各地可根据信息化水平、信息量大小、信息存储方式等情况确定适当的信

息传递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应通过网络或软盘等电子介质传递信息;暂不具备条件的,

也可用纸质的形式传递信息。

  三、充分利用契税征管信息,加强房地产各环节的税收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严

格执行总局关于加强有关税种税收管理的各项规定,充分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有关

信息,明确责任人,跟踪掌握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税源情况,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

  (一)要利用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及时掌握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名称、

土地坐落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信息,了解或控制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税源,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对占用耕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及时征收耕地

占用税。

  (二)要跟踪了解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投资、施工单位、出包合同或协议以及建

设施工进度等情况,掌握从事建设施工、装饰装修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

加、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的税源情况,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有关税收的征收

管理。

  (三)要跟踪了解并掌握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商品房预

售和实际销售、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情况,并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开发商

销售商品房的信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

取有效措施解决,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税收的税收管理。

  (四)要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交易信息,掌握单位、个人在房地产二级

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源信息,将转让方名称、识别号码,转让房地产的坐落地点、

面积、价格与有关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发现漏缴税款的,及时进行追缴,切

实加强在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收的管理。

  (五)要采取多种方式跟踪了解承受方承受的房产的装饰装修情况,对承受的新

建商品房还要跟踪了解物业管理情况,及时掌握有关税源,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实施

装饰装修施工和物业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纳税收的征收管理。

  (六)要利用房地产转让信息,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

源变化情况,将承受方名称、识别号码,房地产的转让价格、类别等信息,与纳税人

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对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进行催报催

缴。要将契税征收中获取的房地产信息资料,作为长期的税源资料及时归入税源管理

档案。

  (七)要综合利用有关信息资料,加强对房地产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所

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的管理。对个人出租房屋的,应充分利用社会

力量加强管理,如委托街道、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员管理机构等组织代征有关税收,

并按规定付给手续费。实行委托代征的,税务机关对代征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定期

检查了解代征情况,及时研究代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各地征收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

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缴纳有关税收。对转让或承受房地产应缴

纳的税收,如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凡可在一个窗口

一并征收的,可在交易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或缴纳契税时一并征收。为了方便纳税人,

及时掌握二手房交易价格情况,可在契税征收场所或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代开财产转

让销售发票。

  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场所开设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

争取将金融机构引入征收场所,以节省纳税人的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

  五、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通过信息比对堵塞税收漏洞。各地要利用

税务机关现有的设备和资源,以当前契税征管中积累的信息为基础,对从房地产管理

部门以及纳税申报过程中取得的信息进行整合归集,根据各地实际以省(市、区)或

地区(市)或县(区、市)为单位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充实、完善房地

产企业户籍资料和其他纳税人户籍资料,做到数据集中,信息共享,方便查询,比对

分析,促进管理。

  各地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将税源数据库的信息,与纳税申报、税款入

库情况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比对,开展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纳税评估,分析筛选存在

的疑点,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发现漏征漏管的,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六、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整合管理资源、创新

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征收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

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狠抓落实。要紧紧抓住契税征管这一关键环节,充实契税

征管力量,加强人员培训,改善征管条件。要注重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广泛收集、有

效利用涉税信息。各地要按照总局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情况,总体设计,分步实施,

由点到面,扎实推进,全面提升房地产税收管理水平。

  七、本通知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各地要将贯彻落实意见及时抄报总局。

总局将选择部分省市跟踪了解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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