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7日 国税函[2005]37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南海麦克巴泥浆有限公司泥浆销售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 [2004]20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2号)所称“泥浆工程”,是指为钻井作业提 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 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无论纳税人与建设单位如何核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 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3)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