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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4-05     浏览次数:

     2005年4月5日 国税函[2005]265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河北、山西、吉林、内蒙古、湖南、湖北、辽宁、

山东、河南、四川、甘肃、陕西、云南、江苏、浙江、安徽、海南省(自治区、直辖

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提取2004年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兵器

财字[2004]964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

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760万元的总机构

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

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

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

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

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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