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5日 国税函[2005]272号 北京、上海、湖北、河北、四川、江苏、甘肃、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 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2004年度公司管理费的 请示》(核建发[2004]133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 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010万元的总机构 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 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 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 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 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所属单位 数额(万元) 单位地址 1 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公司 183 湖北省宜昌县 2 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 228 河北省三河市 3 中国核工业第二四建设公司 110 四川省绵阳市 4 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公司 347 江苏省仪征市 5 深圳华泰企业公司 93 广东省深圳市 6 中国核工业第五安装工程公司 74 上海市 7 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公司 455 北京市 8 中核房地产开发公司 136 北京市 9 北京中核投资有限公司 364 北京市 10 国营四七一厂 10 甘肃省 11 核工业工程勘察院 10 河南省 合 计 2010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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