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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4-05     浏览次数:

     2005年4月5日 国税发[200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函请示有关对以黄金为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是否比照出口黄金

首饰政策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考虑到目前国家对黄金实行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实际情况,自2005年5月

1日起,对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黄金价值占出口产品材料成本50%以上,下同)

加工的出口产品,如氯化金、氯金酸晶体或三氯化金晶体(其海关商品编号为

2843300090,标准商品名称为其他金化合物,出口货物报关单打印的

中文名称为三氯化金晶体)、AU-Si型纳米级导电胶(其海关商品编号

2003年为3824909090,标准商品名称为其他编号未列名的化工产品

2004年为3824909030,标准商品名称为电极浆料,出口货物报关

单打印的中文名称为AU-Si型纳米级导电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三条有关规定执

行。即出口上述产品,对黄金主要原材料部分不予退税,其进项税金计入产品成本,

对其他原料及其加工增值部分退(免)税。

  上述规定的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对

出口企业在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凡黄

金原材料占出口产品材料成本80%以上的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

机关进行函调,了解供货企业近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

的交易有无异常之处、供货企业进项发票是否正常及纳税等情况,对排除骗税嫌疑的

予以退(免)税,对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予退(免)税。

                                                                       (3)

失效日期:20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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