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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4-01     浏览次数:

     2005年4月1日 国税函[2005]256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出口退(免)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

[2004]2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计算免、抵、退税时,修理修配收入以生产

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

  二、生产企业申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免、抵、退税时,除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凭证外,还须附送生产企业与外方

签定的修理修配合同。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各项凭证,分析核实其相互之间的逻

辑关系,严格把关。

  三、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收入的,企业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

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2]11号)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实际收入。税务机关应对企业

出口发票上标明的销售收入与出口合同上签定的销售收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收汇核

销单实际收汇金额及企业出口销售账等进行交叉审核。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核定

企业实际销售收入。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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