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鼓励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采我国陆上煤层气资
源,现将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我国开采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应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缴纳所得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有关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开采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
三、除另有规定者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制定的
有关对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均适用于从事开采陆上
煤层气资源的企业。
四、开采陆上煤层气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
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4号)和《中
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财政部1990年第3号
令)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和矿区使用费。
五、从事开采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缴纳房产税;按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
牌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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