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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税收会统报表调整项目后有关报表口径的补充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08-16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

字[1996]年200号)下发后,我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税收会

统报表增设项目、调整口径的通知》(国税函[1996]434号)及时对有关税

收会统报表项目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前后《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所属项目的对应关系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填报口径

  (一)将原“海上石油合资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合作企业所得税”、“海

上石油外资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之和反映在现行报表

“外商投资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项目的中央级。

  (二)将原“外资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反映在现行报表“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

保险企业所得税”的中央级。

  (三)将原“一般合资企业所得税”、“一般合作企业税”的中央级之和反映在

现行报表“一般中央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目的中央级;其地方级之和反映在现行

报表“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地方级。现行报表“一般中央和地方合

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目不反映以前月份已征解入库的一般中央和地方合资合作企业

所得税部分。

  (四)原报表与现行报表“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的

口径一致。

  二、对帐办法

  由于国库在“工商税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款下既保留了

原9个项级科目,又根据财预字[1996]200号文件增设了7个项级科目(银

国库[1996]14号),故月末或年终与国库对帐时须将有关税收报表数据进行

归并处理:

  (一)将报表中“外商投资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累计数与国库的“海上

石油合资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合作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外资企业所得

税”、“海上石油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5个

项级科目累计数之和进行核对。

  (二)将报表中“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累计数与国库的“外资

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2个项级科目累计

数之和进行核对。

  (三)将报表中“一般中央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

得税”、“一般中央和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累计数之和与国库的“一般合资企

业所得税”、“一般合作企业所得税”、“一般中央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一般

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一般中央和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5个项级科目

累计数之和进行核对。

  (四)将报表中“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累计数之和

与国库的新旧“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共4个项级科目累

计数之和进行核对。

  望各地接通知后抓紧布置,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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