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1日 川国税函[2002]185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2]437号)转发你们。对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所属各支行2002年 度按季就地预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0%,成都分行年度终了后按应纳企业所得额 的15%办理年度清算,请遵照执行。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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